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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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銷售勞務與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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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