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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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其他保稅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21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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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稅區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保稅區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辦理。(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