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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交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21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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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說明:二、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有效,依經濟部68/12/03商41837號函規定,股票未經簽證者,尚難認為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次依經濟部84/05/23經84商84208818號函略以:「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準此,…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依上開判決意旨,應屬無效…」。再者,依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1978號判例略以:「…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顯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