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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1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行政救濟更正核定退還所得稅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4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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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合夥人盈餘分配數額或獨資資本主盈餘數額因而減少,稽徵機關依本部53年3月9日台財稅發第1749號令規定更正核定退還綜合所得稅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