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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06: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中對優先債權之利息聲請撤回致未受償時不課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6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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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固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所明定,惟納稅義務人在優先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其債權求償之利息及不足之本金,僅係載明撤回而非拋棄或免除,依法尚可循普通債權再訴請執行,核與上開課稅要件不符,自不宜課徵贈與稅。至於其僅受償部分本金,而聲明撤回利息及不足受償本金之執行,除有反證外,當可認屬尚未取得利息,應俟該利息實現年度再核課其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