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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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解散合併或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應自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59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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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編者註: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