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
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課徵所得稅。說明:二、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