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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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贈人負繳納贈與稅義務而無財產時尚未徵起之稅款可續向贈與人執行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0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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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依該條項第
2
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俟對受贈人徵起後始確定免予執行,故於受贈人逾期未繳納且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惟經移送強制執行仍未徵起全數稅額等情形者,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續予執行。又續對贈與人執行時,對受贈人開徵之稅款應辦理更正並註銷其尚未繳納之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