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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2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分支機構在不同縣市其給付所得由總公司扣繳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188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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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設不同縣市之事業,其給付所得之扣繳,統由總公司辦理者,其繳款書及有關書表之使用與製作,請依照本函之規定辦理。說明: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工廠、營業處(所)、服務站(處)分設不同縣市之事業,其分支機構給付各項所得扣繳業務,應依本部69台財稅第38882號函規定之方式辦理,各代理經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應受理納稅義務人繳納外縣市之稅款。故分支機構之扣繳稅款,可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印製之繳款書,填寫分支機構之名稱、扣繳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之代理公庫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