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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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負擔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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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本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函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