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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為外籍人士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36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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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趙○○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疑義乙案。說明:二、案經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281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20019194-0號函復略以:「按『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其本國法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銷依撤銷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3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被繼承人泰國籍趙君於我國境內遺產,於適用我遺產及贈與稅法前,應先審究該遺產依泰國法是否為無人繼承之遺產。又民國923月、4月間分別經公證之2件遺囑是否有效成立、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是否未被撤銷等,亦應依泰國法認定之。泰國法院所為之確定裁判,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各款情形,而應否承認其效力,各機關均可為形式審查,如有爭執,可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確認之」,準此,本件遺囑之效力,應依泰國法律規定認定,故當事人應出具所持遺囑依泰國法律規定為有效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認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誰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為第3順位之納稅義務人,故主張其為遺產管理人之林君尚應先行出具被繼承人無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