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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公司代理外商銷售遊輪國際航程之營運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315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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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代理新加坡××公司在台銷售△△號遊輪國際航線行程之營運收入,准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三、至於○○公司委託國內旅行業者代為銷售該遊輪國際航線船位相關開立憑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司應按船票價額扣除應付予旅行業者佣金之餘額開立購票證明單,交付旅行業者作為進項憑證。(二)旅行業者應按向客戶收取之船票價格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並按月就收付價款之差額(即上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取自○○公司之購票證明單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佣金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