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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飲食業非法經營女性陪侍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820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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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一般飲食業未經許可,擅自非法經營女性陪侍之營業,應就其逃漏營業額按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稅率補徵營業稅,並按同法第51條規定處罰。說明:二、一般飲食業如經查獲有女侍陪侍之非法營業情事,應按經查獲其非法營業之資料或證物計算銷售額,依主旨規定補稅處罰。其查獲有女性陪侍當日之營業額資料,依營業稅法第22條但書及第40條第2項規定,查定1個月逃漏銷售額,(新開業1個月以內者,按其實際營業天數)並依主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