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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5: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稅繳款書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人合法送達後始確定遺囑執行人無需更改納稅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41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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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陳君遺產稅案,遺產稅繳款書既經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合法送達,雖遺囑執行人於事後確定,亦無需更改納稅義務人。說明:二、按行政處分依據作成當時之事實合法作成後,如事後其所依據之事實發生變更,對於該處分之合法性並不生影響,司法行政部68215日台函民字第01417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稅單經合法送達後,公司始完成變更組織之登記者,稽徵機關無庸對改組後之公司再行發單催徵或更正」亦有明釋。準此,本案遺產稅繳款書,業經於遺囑執行人未確定且均不得以遺囑執行人身分執行職務時,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且經合法送達在案,雖事後遺囑執行人因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判決確定,確認係王陳○○等3人,亦無更改納稅義務人之必要。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