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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1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43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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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函,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之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