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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1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按月計算收益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0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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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內銀行業經營利率交換等5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就其各種商品之交易收入與其交易支出併同按月彙計結算收益額,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課營業稅。(編者註:自84/09/01起適用免稅規定)說明:二、主旨所稱之5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利率交換交易(Interest Rate Swaps)、貨幣交換交易(Cross Currency Swaps)、遠期利率協議交易(Forward Rate Agreements)、店頭市場外幣選擇權交易(OTC Currency Options)及店頭市場外幣利率選擇權交易(OTC Interest Rate Options);其交易內容及可能產生之收入詳如附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