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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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編譯館給付編審委員之交通膳雜補助費屬差旅費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95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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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給付各類圖書編輯審查委員會委員之出席費,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另給付予遠道委員之交通膳雜補助費,得於「國內出差旅費規則」(編者註: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標準範圍內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超過上開標準部分則屬受領者之薪資所得,得參照本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釋規定,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