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14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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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務員為公司招攬保險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不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0634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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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保險業務員因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而發生文具用品費、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及廣告費、交際費、訓練費、交通及油料費等,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其屬保險公司之營業費用者,可由保險公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檢據依費用性質核實列報,不宜約定由保險業務員自行吸收或負擔,並併同薪資給付,成為業務員薪資之一部分,而由保險公司逕以「薪資支出」科目列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