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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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外銷融資可扣除國外貼現利息或央行融資利息之餘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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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我國銀行及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承辦我國進口商以承兌報單方式(
D/A
)進口貨物,憑進口商開立之有限期商業匯票
(Usance Draft)
由國外銀行貼現所發生之貼現利息,暨上述各銀行承辦我國出口商外銷融資,由外銷廠商開立有限期商業匯票,透過國外銀行承兌貼現,其期限不超過
270
天者,其應撥付國外之貼現利息,均准扣除免徵營業稅。說明:二、我國銀行向中央銀行融貸外幣資金,辦理同性質業務者,其向進出口商所收利息,並准扣除其支付中央銀行融資之利息後,就其差額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