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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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稅後盈餘分配理監事酬勞金屬薪資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78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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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農會依農會法第40條第2項第5款規定,給付理、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應屬工作之報酬,為薪資所得,並非給付投資者之投資收益。再者農會年度決算盈餘所繳25%營利事業所得稅係農會本身之稅負;而理監事酬勞金扣繳6%則係薪資所得人之扣繳稅款,可供抵繳其綜合所得稅應納稅負,二者性質不同,納稅義務人亦有別,故尚無重複課稅情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