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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票據繳納各項稅款時代收稅款處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10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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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票據繳納各項稅款時,代收稅款處應於繳款書收據聯加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及當日收款章後,即發給納稅義務人。但依法應於繳清稅款後始得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再次要求收款單位加註兌現之證明。說明:二、有關納稅義務人以票據繳納各項稅款,代收稅款處之處理程序,本部編印之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3章第2節已詳為規定,請各代收稅款處依規定之作業方式辦理,以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惟稅捐稽徵機關於稅款劃解前有查詢該票據兌現情形之需時,各代收稅款處應確實配合協助;其繳稅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時,應由各代收稅款機構將所退繳支票,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所屬稽徵機關,以便追繳稅款。三、另依法應於繳清稅款後始得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因前述繳款書收據聯所蓋「票據繳稅、兌現後生效」戳記,尚非稅款已繳清之確切證明,於地政機關受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前,可由納稅義務人再次要求原代收稅款單位加註兌現之證明,憑以辦理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