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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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法第5條第6款所規定之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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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但書之規定,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