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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生前代子及子媳出資設立公司課徵贈與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54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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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林孫君生前代其子及其子媳出資設立公司乙案。說明:二、本件林孫君生前於87115日出資16,500,000元為其本人與其子林○○、林××、林△△及媳婦張○○等人設立公司,旋於87117日自公司轉回林孫○○帳戶,因公司係獨立之法人,所有股東繳納之股款即屬公司所有,公司所收股款全部轉至單一股東林孫○○帳戶,究屬林孫君與公司間之借貸、侵占關係,抑或是全部股東取回已繳納之股款,惟因林○○、林××、林△△及張○○等人未實際交付該筆股款,故全數轉至林孫○○帳戶,以退還贈與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諸職權查明辦理,如係前者,因贈與價值係以贈與時為準,況林孫君對公司有返還借款或賠償所侵占款項之義務,故對林孫君先前應課稅之贈與行為應不生影響;如係後者,其贈與之出資額,既已於獲前轉回,參照本部67811日台財稅第35419號函釋,應免課徵贈與稅。又本案事實,不論是林孫君與公司間之借貸或是全部股東取回已繳納之股款,因涉及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2項或第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15條第1項或第9條第1項)之規定,應將相關事證送請經濟部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