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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議員支領開會出席費徵免所得稅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59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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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訂定之「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將原「議員開會期間膳宿費」名稱改列為「議員開會出席費」,該項出席費如係依議員實際出席日數核實支給,且未另行支給誤(午)餐費者,核屬差旅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如係按月定額給付或已另行支給誤(午)餐費者,係屬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核屬同條款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