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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分公司及直屬門市部均被檢舉逃漏稅有關計算案數及提撥獎金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28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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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關於營利事業經人檢舉其總公司、直屬門市部及設置於其他縣市等分公司均涉嫌逃漏稅,其舉發人及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編者註:依94年修正條例已不發給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應以一案抑或分數案提撥乙案。說明:二、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所稱之「每案」,係指每一違章案件而言,前經本部85/01/15台財稅第851891021號函釋在案,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即應個別計算提撥獎金。至違章主體應視其違章之稅目而定,涉及所得稅部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據此,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如有涉及短漏報所得額之違章情事,無論係因總機構或其他分支機關之行為所致,均以總公司為違章主體,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三、涉及營業稅部分,依據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由各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四、又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如以分期方式繳納罰鍰,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點第7款及第46點(編者註:現行要點第44點)規定,以分期辦理提獎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