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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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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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外國公司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三、關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支出,國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