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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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係子女付款者應申報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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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向國有財產局承購基地,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視為父母之贈與。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
24
條之規定(編者註:現依先行通知限期補報之規定辦理),於具領該局發給之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
30
日內,依法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