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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高級主管未參與逃漏行為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1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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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漏稅案之舉發人雖任該事業之高級主管,並參與該事業重要事項之決策,如無證據足以證明其曾參與逃漏行為者,其檢舉獎金仍應照發。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