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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17: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勞務之代價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539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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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發抗癌藥物並將成果銷售與澳商××公司,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股票選擇權及××公司退還其股票等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查明交易時價,核實認定零稅率銷售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