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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1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復查決定前係指原始處分之復查決定前而言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35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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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轄××有限公司80年間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究應處幾倍罰鍰乙案,既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請本於職權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說明:二、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所列違章情形一之(三)裁罰參考倍數但書規定「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聲明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3倍罰鍰;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或以書面承認違章事項,並聲明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5倍罰鍰。(編著註:96/03/28業已修正調降處罰倍數)」,其規定之目的在鼓勵納稅義務人於被查獲違章後能儘早依規定繳清稅款或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以疏減訟源,是其所謂復查決定前,係指原始處分復查決定前而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