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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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54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64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修正對照表.pdf
全文檔案:
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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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主辦人(編者註:現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
(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300645290號令修正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