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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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終止三七五租約給付之補償費低於標準者其差額不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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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終止租約之認定,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期為準,至於地主給付佃農補償費若干,則應由稽徵機關切實查明核實認定,據以課徵該佃農之綜合所得稅。雙方如經協議以低於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標準給付補償費者,其差額非為債務免除情事,應不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