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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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贈與論課稅者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3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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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係規定財產移轉時,具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一致,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與同法第
4
條所規定之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者,原有不同。本案既係依同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贈與稅,雖受贈人未有允受之意思表示,其贈與行為仍屬成立,故其申報案件,應准予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