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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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適用零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235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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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准予驗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政府自76年7月15日放寬外匯管制後,外匯收入已可自行持有,不須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出口到付運什費收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三、檢附「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格式1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