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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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得佣金及代理費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11870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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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船務代理業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佣金及代理費收入,准憑「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名稱)運費收支清單」第2聯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至自國外載運客貨入境之佣金及代理費收入,應依規定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三、檢附修正「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名稱)運費收支清單」格式一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