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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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依限開立發票但於申報期限前已自動補開補報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75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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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該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