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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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三角貿易直接對來台洽商之供應商付款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71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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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台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商新台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