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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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父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建屋並以其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法課贈與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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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陳君將土地出租予
○○
公司,約定由該公司於土地上自費建屋使用
15
年,並以陳君之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則該房屋係陳君出租土地取得之代價,陳君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其子,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另參照本部
65
年
6
月
5
日台財稅第
33672
號函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至於受贈人取得該房屋負有供公司使用
15
年之負擔,且該負擔足以使受贈價值減少,故於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額時,准依該房屋課徵房屋稅之折舊率核算減除
15
年之折舊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