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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2 1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修正前採聯合財產制者夫所有之妻名義股票於修法後配發之股票歸夫所有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584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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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6月5日民法親屬編修正(生效)前,夫妻採聯合財產制者,以妻名義登記之股票,如非屬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仍為夫所有,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所有權仍歸屬於夫,應准予變更為夫名義繼續緩課所得稅,並免併入妻遺產總額課稅;如係妻原有財產,其在民法修正後配發之緩課股票,係原投資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妻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且其緩課原因消滅,應併入妻死亡年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編者註:91年6月27日以前案件適用;另91年6月28日以後案件,請參閱法務部96年7月24日法律字第0960700518號書函,即參閱第17條之1第13則之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