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7: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人未辦妥遺產繼承登記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報繳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被繼承人潘○○死亡後,由其母潘廖○○繼承其遺產,惟潘廖○○生前迄未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旋死亡,於今潘○○之兄潘××等申辦繼承,應否課徵遺產稅案。說明:二、本案被繼承人潘○○生前係戶主,未遺有配偶及子女,僅遺有其母及兄弟數人,由其母潘廖○○繼任戶主,案准法務部71430日法71律決5016號函釋;該潘○○之遺產,應由繼任戶主——即其母潘廖○○繼承,其兄弟應無繼承權,雖其母生前迄未辦理遺產繼承登記,要不能因之否認其繼承權之存在。嗣潘廖○○於民國42年間死亡,是時我國業已開徵遺產稅,其繼承人應依法報繳潘廖○○之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