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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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支付國外公司墊付之投保費用如能舉證准以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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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
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西德
××
公司購買機器,經洽請該公司准予延後支付有關本金及利息,該
××
公司為確保債權,經向西德保險公司投保,有關保險費
19,710
馬克,如該公司能提出雙方約定由
○○
公司負擔之確切證明,應准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至該
××
公司駐台人員領取
○○
公司上述保險費,如確係收回墊款性質,非屬該
××
公司之所得,亦即無應否扣繳所得稅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