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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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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轉請國內銀行開發國內信用狀與其他廠商者,得以國內外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處理;但如貿易商與國外代理商訂有代理契約,其依約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可在不超過其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範圍內匯付,惟仍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2條之規定辦理。三、貿易商接獲國外CI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而轉請國內銀行開發C&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與其他廠商,其保險費因已包括於貿易商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之內,該項保險費得以費用列支,但仍應依照查核準則第83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