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0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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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0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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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轉請國內銀行開發國內信用狀與其他廠商者,得以國內外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處理;但如貿易商與國外代理商訂有代理契約,其依約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可在不超過其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範圍內匯付,惟仍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92
條之規定辦理。三、貿易商接獲國外
CIF
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而轉請國內銀行開發
C&F
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與其他廠商,其保險費因已包括於貿易商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之內,該項保險費得以費用列支,但仍應依照查核準則第
83
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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