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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8: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間調動員工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914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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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間因業務需要調動員工,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說明:二、查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用以辦理在職員工之福利業務,一經撥出,即為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有,不屬事業單位及任一職工。又依內政部函釋,調用人員以在調用單位享受福利為原則,故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調至乙公司服務,其職工福利金不得移轉列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