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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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報員工團體旅行費用經調整剔除而向福利會收回者免列為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71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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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無論係由該營利事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均應依本部
台財稅第
7548044
函規定辦理。說明:二、前開部函中所稱當年度福利金總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規定,應包括每月由職工薪津內扣提之福利金在內。三、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團體旅行等費用,經稽徵機關依本部
台財稅第
7548044
號函釋規定調整減除者,該營利事業如向職工福利委員會收回歸墊,可免列報為收益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