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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0: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因業務支出之國際電話及傳真費用可核實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93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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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透過國外營利事業提供之國際電話及國際傳真服務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如經查明確因業務需要且已取具相關憑證單據,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