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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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職員工為原公司董事長等為關係企業辦事其差旅費之核銷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1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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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甲公司之業務經理已辭職,改至乙公司任職,如在其業務經理任內尚有未決之重要貿易糾紛,經甲乙兩公司雙方約定由該員親赴國外協商解決,其一切差旅費用均由甲公司負擔者,可由乙公司出具未自該公司支領差旅費之證明,由甲公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74
條之規定列支差旅費。三、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兼任關係企業之董事長、董事或經理人,因經常為其關係企業拓展外銷業務出國,如其某次出國確為某關係企業或同時為數關係企業拓展外銷,可由該事業及出差人出具證明,由委託辦理拓展外銷業務之關係企業列支差旅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