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汽車運輸業輪胎及燃料油耗用通常最低標準表」所稱貨車「總重量」及車輛每年行駛里程之適用疑義。說明:二、本案所稱貨車「總重量」,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之「總重」而言,即「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之全部重量。三、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4款第3目規定,貨運業應設置承運貨物登記簿(運輸單)為其營運量紀錄簿,有關車輛每年行駛里程,得以該營運量紀錄簿所載之「期末里程數」減「期初里程數」計算。但與營業無關之行駛里程,應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查核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