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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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券商提列違約損失準備應俟違約始准列報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757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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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二、證券商依證券管理法令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如違約損失並未實現,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三、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如因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其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致實際發生違約損失時,應檢具其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編者註:現行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違約資料影本,憑以列報當年度違約損失,嗣後如因撤銷違約或向委託人追索獲償,則應列為撤銷或收回年度之收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