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8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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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之利息較罰鍰為高者可申請改按違章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30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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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所加計之利息如較被查獲後所科處之罰鍰為高,納稅義務人申請改按短漏報處罰者,宜由納稅義務人撤回自動補報後,由稽徵機關另按違章處罰,並將利息超過所處罰鍰部分予以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