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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7 21: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國外聯屬事業往來沖轉方式給付服務費可否列為費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5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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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以國外聯屬事業往來科目沖轉方式,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執行業務者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企業管理服務費,應否辦理扣繳案核復如次。說明:二、依經濟部08736號函節略:「依公司法第229條之規定,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於股東常會前所備置之各項表冊,因其委託係股東個人行為,故其費用應由股東個人負擔。」因此高雄○○公司之法人股東香港××公司委託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會計師,至我國境內查核高雄○○公司之帳務,其由香港××公司付與會計師公費後,應不得由高雄○○公司負擔。本案高雄○○公司以「聯屬公司往來」科目沖轉其平日按月預提之應付會計師公費,即有未合,應即依規定調整其所得額。三、日本△△公司派員至高雄○○公司從事企業管理服務,因高雄○○公司、香港××公司、日本△△公司均為聯屬公司,經常有商業往來,故該項應由高雄○○公司直接給付之企業管理服務費,改由高雄○○公司以與香港××公司之「聯屬公司往來」科目沖轉給付,再由香港××公司給付日本△△公司,揆其性質核屬轉帳給付,應由高雄○○公司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列為當期營業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